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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天典律师事务所
执业规范
2018天典所务00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及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执业规范,本执业规范是指导本所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本所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本所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进行处理的依据。
本执业规范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本所律师执业规范中属于律师执业必须遵守的义务性和禁止性规范是本所律师执业的纪律要求,违反此类规范将受到本所纪律处分。
第一编 原则
第一条 若接受委托,则维护委托人的的利益高于维护其他任何利益。
第二条 法律事务必须向委托人善意、正确、全面、详尽解释、分析、预判,按发生状况、事件原因、解决方案、前景预测四步骤从事法律事务。
第三条 执业应诚实守信、重诺践行。
第二编 禁止
第四条 禁止在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时扣留所收费用。执业中应及时主动掌握案件进展并与委托人沟通、通报案件情况,委托人单方解除委托合同终止委托法律关系的,除委托人书面认可且有有效票据支持的费用予以扣除外,一律全额退还。
第五条 禁止在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与委托人发生任何矛盾或超出公序良俗层面的关系。
第六条 禁止向法律事务委托人提起诉讼主张委托人未支付的费用,本所全体律师一致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 禁止公开以活动费、公关费等名义向委托人收取除委托费、差旅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八条 禁止参与案件相对当事人为律师的任一诉讼,本所全体律师一致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 禁止唆使、诱导委托人及亲属上访、举报、干扰法律事务涉及的承办人员,承办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检法案件承办人员、含律师在内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等。
第十条 禁止向委托人虚构、鼓吹、夸大与司法行政单位人员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
第十一条 禁止向委托人虚构、谎报支出及法律事务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禁止向委托人预支、借支费用及风险代理,本所全体合伙人同意除外。
第三编 违规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范的行为系违规,经合伙人会议提议,本所除违规律师外全体律师表决,一致确认为违规行为的,本所将扣划违规律师相关费用、调查与处理结果书面报送本所主管部门、即时解除违规律师与本所聘用关系。
第十四条 本规范于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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